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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还有哪些义务与责任待厘清?

2021-07-13 14:57 工人日报   苏亦瑜  阅读:4135 

  今年6月,安徽省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主要内容为,对擅自进入黄山全市未开发开放区域的人员实施救援后,可以向获救者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

  文件一经发布,“有偿救援”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据报道,以前在黄山景区,因驴友私自探险每年救援直接费用支出达到数十万元,基本上都由景区支付。

  近年来,以登山徒步、野外探险等项目为代表的户外极限运动蓬勃发展。一些驴友为追求刺激性,会去未经开发的山岳丘陵或者无人区探险,遇险事件时有发生。

  今年端午假期,67名上海驴友在位于宁波宁海县与台州天台县交界的山区游玩时,因暴雨被困。经过各路救援力量彻夜搜救,驴友全部被找到并被安全转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瑞雷向记者表示,对于遇险救援,在2014年前实施的都是免费救援制度。2013年10月后因旅游法的实施,人们开始讨论有偿救援。

  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通常情况下,救援的对象是‘野游’的游客或者虽不是‘野游’但违反了景区规定的游客。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带有某种非正当性,理应自己买单。”朱瑞雷说,“况且,救援人员本身也会让自己处于危险状态,同时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公共救援有责任给予每个需要救援者施以救助,但是这种救助并不意味着是免费的,收取必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理支出是可以的。”

  朱瑞雷认为,从长远意义来看,有偿救援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救援人员和组织的发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野游”行为的发生,最终会提高救援质量,减少救援次数和造成的伤亡,这才是最终追求的目的。

  他同时表示,除此之外,有偿救援需要更加细致地划分情况,厘清义务与责任。

  “对于救援费用,应当以补偿为原则或者略高于救援成本,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且,收费标准应当在景区公示,让游客知情。”朱瑞雷强调,“在游客知情的情况下认可因自身行为带来的救援需要支付额外费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民事上的契约,那么一旦发生救援,游客就应当支付费用。”

  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困难的游客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救援费用减免,以防止部分游客因为怕花钱而选择不要求救援,造成危险。朱瑞雷告诉记者,这类似于司法制度上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找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不用收费。对于被救者拒不支付救援费用的,赋予救援组织以起诉的权利,也可要求将其纳入全国或者地方景区一定期限的黑名单以示惩罚。

  朱瑞雷强调,在有偿救援中,“生命至上”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即便游客犯错在先,搜救需要收费,景区也要坚守生命至上原则,先救人。既不能因为担心事后费用纠纷而在搜救行动上有所怠慢,更不能搞‘先付费、后搜救’。”朱瑞雷说,有偿搜救,是以珍重生命为前提的救援资源与救援效益最大化,而不是一场生命和金钱的交易。

  乔然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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