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遗嘱纠纷案件,老人在离世前立下的口头遗嘱,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决无效。
徐老太生前共生育有8个子女。2020年11月,徐老太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在被推进手术室前,老人对当时守在身边的大儿子汪某甲及4个女儿表示,自己省吃俭用攒下的存款交给大儿子的未成年孩子。
2020年12月,徐老太因病离开人世。汪某甲按照口头遗嘱,将母亲的存款从银行里取出保管。将徐老太安葬后,小儿子汪某乙却围绕母亲的遗产归属,和哥哥汪某甲发生了纠纷。
汪某甲认为,按照口头遗嘱,母亲的遗产应归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所有。汪某乙则称,母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认为并无口头遗嘱一说,汪某甲拿走全部遗产是无视自己的继承权利。
兄弟俩长时间争执不下之后汪某乙将哥哥告上了法院。
承办法官走访了徐老太的其他6个女儿,其中两人表示已放弃继承权,四人同意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衢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涉口头遗嘱的效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徐老太生前作出口头遗嘱时,仅有其子女五人在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场人员均没有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据此,衢江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口头遗嘱无效,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徐老太留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依法分配。判决后,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龚诚良 朱震婕 田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