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 2019年12月23日黄某、龚某、袁某三人共同出资,通过网上竞标形式获得对洞村乡某山场经营使用权二十年。黄某负责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办理,龚某负责安排指挥工人对山场林木采伐与林木售卖。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黄某和龚某聘请黄某根等人对山场林木进行采伐。共采伐杉树、松树、杂木(阔叶树)共计1100余吨,其中有10株野生樟树,且山场西侧山头上西边一块林地,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划范围内,为了获利,龚某也安排工人进行采伐,属于超办证范围采伐。
后县公安局洞村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依法展开了调查,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的樟树树种为樟科樟属的香樟,数量为10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超办证范围采伐其他林木面积为24.75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61.912立方米。
“我们以为这些树是自己承包的,砍了也没关系,没想到会触犯法律。直到警察找上门时,才知道犯了大错,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案发后,县公安局洞村派出所依法将嫌疑人龚某、黄某先后抓获归案,二人如实交代了其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
目前,龚某、黄某二人因涉嫌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分宜公安
编辑: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