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6月23日电(方伟彬 王君 伍敏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3日发布消息,该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零零后”办理银行卡和U盾后借给他人,帮助“客户”转账,转移资金金额高达1.2亿余元被判刑。
2020年9月起,黄某帆(同案人,另案处理)作为组织者,创建了“万豪”跑分平台工作室,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黄某帆租用广州南沙某小区内的一处住宅作为工作室,拉拢其前同事被告人董某深、老乡被告人张某彬和郑某涵加入工作室。被告人李某俊、黄某斌及张某浩也经人介绍到该工作室“工作”,提供个人银行卡并操作银行卡支付结算活动。
该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资金转移帮助。由“客户”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账到该跑分平台绑定的被告人张某彬、郑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张某浩、黄某斌及从他人处收集到的银行卡上,各被告人通过该跑分平台,将资金汇总、拆分并转移到不同银行账户中,以隐匿资金来源,形成资金混同,从而“洗白”这些犯罪所得的资金,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帮助。该平台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获利。
经审计,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所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入总额合计人民币128387288.83元,资金流出总额合计人民币128014113.76元。期间,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通过领取工资,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至12000余元不等,合计人民币60000余元。
法院通报,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本案各被告人的银行卡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进出金额达千余万至三千余万不等,总金额高达1.2亿余元,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各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