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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6月起试点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2021-05-29 09:21 中国新闻网   田博群  阅读:2096 

  中新网沈阳5月28日电 (李晛)民政部5月19日宣布,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辽宁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2021年省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省民政厅积极按照民政部、省政府要求,多措并举,切实做好辽宁省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2021年5月省民政厅制定出台《辽宁省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试点期限、试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试点任务。

  方案明确,试点期限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到2023年5月31日结束。

  试点任务包括:扩大受理范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1、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拓展受理方式。《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试点工作具体执行中,增加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办理机关。

  完善申请要件。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要件。在试点工作具体执行中,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件。

  规范办理机关。辽宁省所有县(市、区)和市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可实施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开展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辽宁省民政厅还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同时,指导系统运维公司,在2021年5月底前完善全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增加了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功能,并与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各地民政部门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区,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自助办理智能终端。

  辽宁省民政厅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举办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培训班。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档案、信息中心等部门,持续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补充完善等工作。对通过大数据核对仍不能完善的历史数据,民政部门将采取入户走访等方式,配合婚姻登记机关核对相关信息。辽宁省将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历史数据的补充完善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数据的补充完善工作。

  辽宁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落实服务规范,严格工作纪律,保持队伍稳定,打造高标准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要坚持预约登记制度,利用辽事通APP和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引导群众预约登记,科学设置预约数量,最大限度缩短群众办理婚姻登记时间。(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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