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和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新余市、九江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我市狮子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余府文〔2021〕16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撤销共青城水厂取水口(官塘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1〕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新余市狮子口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等市县(区)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赣府字〔2007〕66号)批复的九江市共青城水厂(官塘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新余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新余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1年5月7日
来源:新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