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4月23日电 (记者 刘鹏)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2020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涉农领域侵权、攀附知名商标侵权等相关案例,以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维权样本。
案例分别有: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将磁悬浮运用于工艺品及广告展示装置的企业,其发明的磁悬浮工艺品广泛应用于工艺礼品、广告展示品等领域。该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了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磁悬浮产品。2019年3月11日,郑州大木林公司向肇庆衡艺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不再侵权行为,否则无条件赔偿50万元。2019年12月,肇庆衡艺公司发现郑州大木林公司再度侵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郑州大木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自1997年开始生产“北京方便面”,该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起开始在其生产的方便面产品上突出使用“老北京方便面”字样,且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南街村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整体构成近似。2017年,南街村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法院判令麦金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南街村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2019年,麦金香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老北京方便面”,南街村公司遂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麦金香公司赔偿南街村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育种、研发了“郑麦136”小麦品种。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郑麦136”小麦品种的使用权。而某种业公司生产、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小麦种子“孟麦032”包装袋内盛装的却是“郑麦136”品种。帝益公司以某种业公司、某农资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某种业公司赔偿帝益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某农资公司赔偿5000元。
2018年3月起,被告人于某潮伙同被告人于某涛在洛阳租赁仓库,购进生产设备,雇佣多名女工大量生产、储存、销售各种盗版图书出版物获利。至案发前,于某潮、于某涛等人已通过物流运输代收货款方式销售盗版书籍金额共计1930695元。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各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判处于某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判处于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其余被告获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
被告人李某兵伙同李某霞、李某蝶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购买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收购茅台酒瓶,在郑州市租赁房屋制造假茅台酒对外销售。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租赁房处将李某兵、李某蝶当场抓获,并查扣11种伪造的成品茅台系列酒137瓶。经鉴定,上述137瓶标注有“贵州茅台”文字标识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和已销售假茅台酒价值为2991425元。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兵等人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四年六个月、三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上述案例均是从河南全省法院2020年度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评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可资借鉴的维权样本,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