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类电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予保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决书显示,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视频编辑软件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只要上传照片,就可生成同款短视频。模板上传的第二天,另一视频编辑软件Tempo App就上传了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后者的创意、爱心爆炸等视觉效果,均与“为爱充电”相同。
“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左),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右)
作为剪映及其出品方的拥有者、运营者,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Tempo App的开发及运营者——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通过画面、特效、背景音乐等塑造了一个甜蜜情感故事,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它“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应予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Tempo App传播与“为爱充电”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短视频模板,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二被告应立即停止在Tempo App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法院表示,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与此同时,相关著作权纠纷陆续涌现,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本案判决中,相关判定准则得到明确:第一,短视频模板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第二,短视频模板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个性。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尺度,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为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提供指引,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