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企业活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六大举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主要包括:
(1)提升登记便利度。
(2)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
(3)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4)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
(5)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
(6)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优化就业环境、查处垄断行为……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意见》从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等提出了七个方面政策措施。《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提出,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2021年继续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13日公布的《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明确提出,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
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新政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告》指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部门联合发文 全力保障新冠疫苗货物运输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通知明确,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对持有统一编码调运单的合法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不得随意拦截和查扣。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推动骨干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主动与重点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运输组织协作机制;会同铁路、民航等部门指导疫苗冷链物流骨干企业,进一步拓展运输服务网络,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覆盖面;研究完善公铁、公航联运和海峡等水域疫苗运输车辆滚装运输措施,发挥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
多部门严查不合理医疗检查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国家多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包括五项重点内容:一是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二是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三是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四是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五是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