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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态涵养区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

2021-04-18 10:03 北京青年报   张楷欣  阅读:3493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6月5日起施行

  生态涵养区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

  关注市人大常委会

  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本市支持生态涵养区绿色发展,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和三级医院。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生态保护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

  《条例》明确,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房山区、昌平区的山区。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发展

  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和三级医院

  《条例》针对生态涵养区的绿色发展着墨较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生态涵养区文化资源价值,推动建设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工业遗存,建设红色革命教育基地,打造精品旅游线路,促进文化、旅游、生态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市郊铁路、轨道交通、骨干公路、乡村公路等路网建设,提高生态涵养区区内以及与其他区域的通达效率。

  市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向生态涵养区布局,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生态涵养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推广应用相关科研成果。

  市和有关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生态涵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中心镇的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高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实现每个区有三级医院。

  法律责任

  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责任人员终身追责

  《条例》列出多条保障措施,为生态涵养区的发展保驾护航。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全域空间用途管控,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确保生态涵养区生态空间只增不减、土地开发强度只降不升。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农用地流转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条例》还明确了多项法律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其他亮点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组织需如实向消费者提示风险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应向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的种类、级别、处置机构及人员、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事件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此外,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条例》提出,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采取注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等。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不得在互联网存储、传输国家秘密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保密制度方面,《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格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违反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强调,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此外,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审查规范,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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