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4月8日,分宜县检察院对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召开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分宜县检察院分别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侦查员等出席担任听证员,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相关情况
案件承办人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办理情况、认定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情况、家庭管教情况、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及拟附条件不起诉后的考察方案、考察期限等情况。承办人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获利较少,且年少无知、心理尚未成熟,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遂对其启动拟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程序。
2、与会代表深入讨论、提出意见
与会代表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咨询,围绕本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如何管教、帮扶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评议,与会听证员认为此次听证会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和人文关怀,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合理、合法,一致同意分宜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召开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是分宜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进行的有益尝试、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挽救失足少年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次积极探索,切实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与会听证员的高度评价。04下一步工作安排分宜县检察院将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的未来成长和发展,保障好当事人合法权利,助其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一、附条件不起诉是什么?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来源:分宜检察院
编辑: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