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或将有法可依。4月6日,《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在市司法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从“西湖龙井”文化保护与传承、品质保护与提升、专用标识管理与品牌保护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定。
“西湖龙井”茶是指产于西湖龙井茶产区,选用龙井群体、龙井43、龙井长叶等从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茶树品种的芽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的,具有“色绿、香郁、味醇、形美”品质特征的扁形绿茶。
根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西湖龙井茶生产者每年度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该标识是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西湖龙井茶现有标志和标识的使用规则进行细化所确定的,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的实物识别记号,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等信息。
《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当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专用标识。已领取未使用的专用标识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未退还的视为未以规定方式使用专用标识。
未规范划转专用标识或未以规定方式使用专用标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应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销售西湖龙井茶。不得在生产、销售的西湖龙井茶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违规者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应根据专用标识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在其产品包装显著位置标示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不得以“西湖龙井”名义出售未标示专用标识的西湖龙井茶,不得转让、赠与、借用或故意遮挡、污损专用标识。违规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可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种质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每10年开展一次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