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2020年以来,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86件383人,人数占同期数的95.5%(适用率),其中,对80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率为20.89%,占同期不起诉人数76.19%。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就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的永恒之问:
认罪有用吗?
认罪了就能从轻处罚吗?
认罪从宽制度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果予以确认,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认罪认罚从宽有别于单纯的刑事政策或者诉讼程序,成为一项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如果还不是太明白?
我们来看看咱们分宜本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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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曾某峰贩卖毒品案
犯罪嫌疑人曾某峰为以贩养吸,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向吸毒人员80余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该案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多次做曾某峰认罪认罚工作,但其认为每次贩卖量就是零点几克,数量不大,不认可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此,检察官积极与其辩护人沟通,多次提审曾某峰对其释法说理,最终在五次见面后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后,曾某峰也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类型没有限制,不因案情复杂重大就不适用,检察机关履职中主动多一点、耐心多一点,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能够有效促进其改造效果,降低再犯可能性。
案例2:邹某军交通肇事案
2020年1月4日12时26分许,邹某军驾驶货车行驶至开物大道博林嘉苑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邹某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邹某军与死者家属针对该事故的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死者家属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是过失犯罪,邹某军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条件,拟对其不起诉,遂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并于6月10日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家属等参加,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同。
典型意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制度落实公开透明公正。
案例3:占某秀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占某秀父子与被害人童某某均是从外地到分宜县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并由包工头安排集中租住在一起。因嫌犯罪嫌疑人占某秀儿子睡觉打呼噜,为此被害人童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占某秀产生矛盾,之后被害人童某某被安排到其他房间住宿。2020年4月29日晚22时许,被害人童某某酒后来到犯罪嫌疑人占某秀父子居住的房间找犯罪嫌疑人占某秀解释,犯罪嫌疑人占某秀则不予理睬并叫其出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打架中被害人童某某眼睛、肋骨等部位被打伤。后二人被犯罪嫌疑人占某秀儿子等人拉开。经依法鉴定,被害人童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占某秀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了解到案件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赔偿。犯罪嫌疑人占某秀所在工地已经完工,其因为该案仍呆在分宜,未能出去打工。检察官意识到如果该案简单诉出去,到法院判决其至少还要待上一个月左右,且可能判处拘役实刑,即使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其也将接受社区矫正,对其外出务工会有一定影响。鉴于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仔细了解了没有赔偿的原因,详细向其说明积极赔偿被害人是认罚的重要体现,也是从宽幅度的重要依据。同时多次与身在外地的被害人联系沟通。最终在受案三日内促成了双方和解,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后,在受案后十日内依法对占某秀作出并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占某秀得以轻松离开分宜继续务工。
典型意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化解了矛盾,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现在你明白了吗?
将法律根植于心中
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哟~
来源:分宜发布
编辑: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