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种茶树挖掉山上的野生香樟树,是否可行?近日,分宜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0年10月初,钟某甲为在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山场造林种植茶树,未经办理林木采伐、采集等相关手续,即以人民币3800元包干的价格雇请钟某乙驾驶挖机清表。期间,该山场上的樟树亦被连根挖起、推倒。2020年11月10日,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经勘查鉴定,确认被毁坏的樟树已呈死亡状态,均系樟科樟属的香樟(拉丁学名:Cinnamomum camphora),为野生植物,数量12株,蓄积3.8867立方米,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刑事立案后,钟某甲、钟某乙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甲、钟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2株,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本案共同犯罪中,钟某甲系林地使用权人、犯意提起人,钟某乙经雇请实施挖起、推倒行为,无需区分主、从犯。分宜法院依法判决钟某甲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判决钟某乙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分Ⅰ、Ⅱ、Ⅲ级收录了国家重点保护各类植物,其中江西地区较常见的野生香樟树、野生红豆杉、野生银杏树、野生茶树等皆已收录其中。在进行森林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野生植物,不得自行随意损毁。不具备甄别能力者,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植被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避免对国家野生环境资源的破坏,否则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余日报
编辑: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