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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检察院对一拟不批准逮捕案件举行听证会

©原创 2021-03-26 10:39  阅读:947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3月25日上午,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拟不批准逮捕案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和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参加,被害人亦到会陈述。

基本案情

2021 年1 月5日至2月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某甲(某公司技术员)在上班期间,趁同车间的工友某乙(受害人)手机充电时,用其手机上的支付宝(绑定了银行卡)多次向自己支付宝转账,至案发被害人银行卡账户被盗金额数额巨大。2021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听证现场

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认定的事实、审查情况、拟作不批准逮捕意见的相关法律规定、少捕慎诉少押的司法理念等进行充分说明。会上还一同学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就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关于盗窃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及少捕、慎诉、少押的司法理念作了解释。    在发表意见环节,参加听证会人员分别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被害人当场表示谅解并同意检察机关拟不批准逮捕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将对大家的意见进行梳理,并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下一步,该案将按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法》 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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