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我市第五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施行。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提高,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不断提升,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噪声污染、火灾等问题,影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为社会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多年来,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燃放烟花爆竹扰民、威胁公众安全,造成污染环境问题等多次提出建议、提案。特别是近几年,烟花爆竹燃放的现象增多,严重污染了空气质量,群众反应较为强烈,要求政府严格管制烟花爆竹燃放行为。2018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立法调研,并报市委常委会审议,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确定为2019年立法计划。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13条,明确了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将禁止燃放区域的划定权统一授予市、县级人民政府,以灵活应对政策、环境等情况的变化。
出于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七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燃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的协助义务。
《规定》明确,在禁止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