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的“前世今生”
已有近40年发展历程;最高法设立少年法庭办公室,将不同部门职权合为一处进行统筹,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更专业化
缓刑,高考,上大学,出国,回国,就业。走出少年法庭的一场宣判后,持刀抢劫三部手机的高中生小于,依然沿循正常的人生轨道行进。
9年后,作出“依法从轻处罚”决定的海淀法院法官秦硕,仍同小于保持着联系。她愈发感受到,少年审判“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挽救成长”。
今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刑责年龄。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少年法庭办公室,并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
在中国,“少年法庭”已经历了将近40年的实践历程。少年法庭办公室的设立,将分散在最高法不同部门的职权合为一处进行统筹。在专家看来,这是为各地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释放出的强烈信号。
重回“正轨”
小于的案子,是秦硕审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审判之前,秦硕和小于本人、家人、学校都作了沟通。高三在校学生,班级干部,连续三年区、校级三好学生……小于的“画像”,在秦硕心底逐渐清晰。
秦硕了解到,小于受到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等因素影响。案发当天,他来到一所大学持刀抢劫,劫得3部手机总价值753.96元以及现金487.5元。
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秦硕决定依法对小于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小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取保候审期间,小于可以回学校参加高考。
抢劫犯判缓刑实际上并不多见。3月10日,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一场发布会上,提到了小于的案例。“小于这起案子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他说。
“重回正轨”的小于,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一所名牌大学。在大学读书期间,小于一直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小于顺利出国留学,目前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
用周加海的话说,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
他说,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帮助他们重回正轨,至少要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回正轨的关键因素之一,便是少年法庭的存在。
少年法庭,是指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或者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的法庭,此前已在全国各地经历了广泛实践。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少年法庭办公室,主任由副院长杨万明担任。
据他介绍,在少年法庭的发展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立发展了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各地少年法庭的很多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少年法庭的发展,也被认为有助于更好地落实刑法修正案相关要求,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
“寓教于审”
在秦硕眼里,少年审判与普通成人审判“非常不同”。
她觉得,少年审判中,每一个案子都关系着一个孩子的命运。在对某一个具体的行为或是纠纷作出裁判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如何保护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健康成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个案件:因嫉妒母亲偏爱同母异父的妹妹,年仅15岁的小王将妹妹掐死。庭审时,小王不敢看法官一眼,而母亲则拒绝原谅自己的儿子,坚决要求法院从重判处。
少审合议庭成员在了解各方面情况后,为母子各自作心理疏导工作:“你已经失去了一个女儿,难道还要抛弃儿子吗?”“不管你犯了多大的错误,你永远是妈妈的儿子。只要你真诚悔过,认真改造,相信你的妈妈一定会接纳你的……”
通过法官们的调解和开导,母亲和儿子的关系有所缓和,儿子的状态也有所改善。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眼中,少年法庭不仅会通过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会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方式来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在北京的朝阳法院,法院会利用被告人生日、母亲节、中秋节等特殊的日期开展亲情教育。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是好朋友。法院借助这一点,在法庭上让被害人用生日祝福和真心拥抱,表达对朋友的谅解,感化被告人。
宋英辉认为,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期,认知能力、情绪及行为控制能力尚缺,在其出现问题时,外界的处理方式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因此,恰当合适的处理方式非常重要。
“未成年人保护视角”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强调的一个观点。他说,少年审判有鲜明的未成年人的特点,它与其他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要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即少年审判围绕着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倘若缺乏未成年人保护视角,有些案件中便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佟丽华举例称,在百香果女孩案件审判过程中,起初便涉及社会普遍认为量刑较轻的问题。
他指出,对于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件,无论是未成年人受害案件还是犯罪案件,都具备较强的特殊性,备受社会关注,与之相应的,少年审判必须具备未成年人保护的视角。
近40年发展史
中国的少年法庭已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初期,青少年犯罪率一度攀升。1984年,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诞生。
是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
作为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最高法明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随后,江苏、北京、福建等多地也开始跟进,仿照上海的做法建设了一些少年法庭。
佟丽华多年关注少年法庭建设。他说,在起初阶段,少年法庭审判范围主要局限于刑事案件。但由于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单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综合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已有少年案件法官1万余名。
1997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刑事审判庭审模式改动,“少年法庭该如何开展工作”在业内产生了争议。部分地方的少年法庭出现了萎缩。
佟丽华说,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之下,一些地方也因法院内部编制、业务庭设置等现实问题影响,撤掉了少年法庭。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确定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院作为试点单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前者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今年3月,在最高法少年法庭办公室正式成立后,六个巡回法庭挂牌“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分别位于广东深圳、辽宁沈阳、江苏南京、河南郑州、重庆、陕西西安。
宋英辉表示,最高法少年法庭办公室的成立,一改过去无统一归口、标准理念不一致、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较弱的少年审判形态。
佟丽华也认为,将原来分散在最高法不同部门的职权合为一处进行统筹,是为各地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发出了强烈的信号。
他用“特殊的希望工程”形容少年审判。他说,传统的希望工程主要是解决教育问题,通过教育给孩子们希望。在新时代,人们面对的不仅是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问题,还有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
“少年审判不仅要保障未成年人衣食住行的基本权利,还要让未成年人看到社会是有规则的、公平正义的、有力量的。”佟丽华说。
“专业法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戴秀英提出,应尽快出台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法规性文件,科学合理确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她表示,目前全国四级法院虽然设立少年法庭2300多个,但合议庭占1000多个,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然设置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下,应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统一化和专业化。
实际上,“少年法庭”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更准确地说,是指专门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另一类则是像小于持刀抢劫案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由于事关未成年人,以上两类案件都需要特殊对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专业性都很强,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才能保障效果,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要求。
佟丽华表示,少年审判向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方向,便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审判改革。也就是说,“需要的是一个综合审判庭,而非单纯的刑事案件审判庭等。”
多年以来,少年法庭的实践经验中,已出现了很多专业化的法官。比如“法官妈妈”尚秀云,詹红荔、王平、李其宏、陈海仪等,都是具有丰富专业审判经验的“少年法官”。
这些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很多精力需要“放在案外”。
比如,未成年人倘若家庭监护出现了问题,该未成年人无论是施害还是受害,都该对家庭监护情况进行干预;与此同时,还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亲子关系教育、监护权定夺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要考虑。
与成年人审判相比,未成年人审判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不仅涉及未成年人本人,还要辐射到他身边的方方面面,并可能“链接”到诸多部门。
在宋英辉看来,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需要了解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工作等等方面知识。同时,还要善于链接社会上诸多资源,若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的话,要能找到相关社工,涉及帮助问题时,要能及时对接政府相关部门,比如对接民政解决贫困救助、对接教育行政部门解决教育问题……
“少年审判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感化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让他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之人。”宋英辉说。
针对这一点,杨万明表示,近年来少年审判通过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经过教育矫治、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有用之材。
未来的信号
最高法“少年法庭办公室”成立后,将带来怎样的发展方向?
更高程度的“专业化”会是其中之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办理,以此来保障在理念上、工作方式方法上、法律政策执行标准上更专业化,由此实现案件办理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上的有机统一。
在最高法的最新意见中,明确提及了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同时,少年法庭将包括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法官。
最高法还表示,少年法庭办公室成立后,将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问题的调查研究,围绕低龄儿童犯罪、性侵儿童、拐卖儿童、校园欺凌、虐待儿童、留守儿童监护、儿童信息安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少年审判问题研究。及时修改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针对少年法庭未来的发展,专家学者们也提出了诸多方面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马春雨建议,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团委等联系,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宋英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办公室成立后,应该加强少年法庭法官培训,加强对下级业务的指导,“涉及未成年人的一些案件,有时可能比较敏感,最高法应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建立相关业务指导机制。”
与此同时,由于各地区发展的不均衡,他建议,最高法应该注重欠发达地区少年审判的发展情况,对其在各方面予以支持。
佟丽华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强最高法院少年法庭办公室的力量,进而对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些问题及时开展研究,指导地方法院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秦硕看重她接受的每一个案子。她希望每一个走出少年法庭的孩子,长大以后都能拥有自己满意的生活,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时至今日,秦硕一直跟小于保持着联系。用秦硕的话说,这种帮教是“终身制”的。
新京报记者 徐美慧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