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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入河却称“不慎落水”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漏犯”

2021-03-16 10:39 检察日报   朱延静  阅读:4509 

  藏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里的“漏犯”

  一起事故,车主为何要事先预付3万元修车款?这3万元是否用作其他用途?与该车辆并无关联的涉案4人为何要骗保?反映问题为何要托私人关系?“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又是如何成为破案重要线索的?看似平常的一起车辆意外坠河事故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惊人秘密。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合力查办的这起案件,成为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并于日前入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宝马车落水

  疑点重重需核查

  “我丈夫经过大半年的反省,把心思放在了修车上,技术精进了不少,生意也越来越好了,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福建省闽清县检察院大厅出现暖心一幕。一位涉案人员的妻子一早赶到闽清县检察院,再三感谢院领导及承办检察官对其丈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法院采纳后其丈夫被判缓刑。

  这事还要从一年多前说起。2019年4月,福州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个出险电话,对方自称李某,因驾驶朋友的宝马车不慎落水,无法行驶,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

  保险公司立即派员到达事故现场登记情况,确认车损险保额为26万余元。保险公司例行启动调查程序,在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后,发现李某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诸多出入。

  李某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时表示,他是独自一人驾驶宝马车经过河边,因当时车速太快,又看了一眼手机,不小心导致车辆意外坠河,坠河现场仅有他与好友汪某二人。

  但监控视频显示,涉案宝马车系缓缓开到案发现场,中途还停靠了一会儿,且现场多人围着宝马车逗留走动,后车辆落水。

  是意外还是人为?保险公司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修车厂老板吴某与村民黄某也牵扯其中,遂将李某等4人以涉嫌车辆保险诈骗罪移送至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这仅仅是案件的“开端”。

  在讯问过程中,李某等4人始终坚称车辆是意外落水。他们声称吴李二人关系好,见涉案宝马车在吴某的修车厂维修,征得车主林某同意后,李某将车借作迎亲车辆使用。落水后他们还给林某打了电话说明情况,林某宽慰他们说:“车辆有买保险,不用担心。”

  从吴某如何帮忙开口向车主借车、借车事由到落水后如何向车主致歉等环节,4人的供述与车主一致。此时,闽清县检察院面临着案件作如何定性问题。

  “保险诈骗罪涉及特殊主体,归案的李某等4人并非车主也非投保人或受益人,若无法确定保险诈骗罪主体,案件便无法定案,最终只能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闽清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詹秀林本着“不放纵犯罪”的办案原则,决定再次对案卷进行审查。

  “这辆宝马车经常维修,我建议车主走保险程序。”

  “车主林某微信转给我的3万元是维修预付款。”

  吴某的这两句供述引起了詹秀林的注意,车子问题多为何不是探讨如何修理而是建议买保险?车还未修好就预付3万元,这不合常理!根据相关证据,詹秀林感觉此事可能与宝马车主脱不了干系,但证据尚不充分。

  抽丝剥茧

  漏犯自首归案

  2020年1月,案件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此时,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正在对全市检察机关逐月汇总的“三个规定”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进行例行审查。其中,闽清县检察院上报的一份记录报告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原来,吴某妻子看着自己的丈夫被带走,而真正的获利人林某却安然无事,而且林某还频繁打电话威胁她,让其退还之前他微信转账给吴某的3万元。

  “那段时间我连电话都不敢接,我一个人,身边没个男人主事,心里很害怕。”不堪其扰的吴妻担心丈夫要担主要责任,便通过私人关系向闽清县检察院相关领导反映情况——该案主犯未被立案、也未被移送审查起诉。而该领导了解情况后,意识到案件不简单,不仅严格执行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迅速依规填报有关情况,并向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作了报告。

  在收到填报人报告后,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与填报人、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详细了解反映内容和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两级检察院共同研判,认为车主林某事先预付3万元修车款,并在案发后威胁修车厂老板吴某妻子要求退还,这与常理不符,林某参与骗保可能性较大,3万元可能是林某给付的报酬。

  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立即向本院检察长张时贵汇报了该案情况,张时贵当即作出批示,并持续关注案件办理,多次了解进展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闽清县检察院认真核实情况、市院检务督察部门跟进督察落实。

  在市院指导下,詹秀林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咨询了骗保常用手段等事项。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如果是骗保行为,投保记录一般会出现异常情况。于是,詹秀林拟好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车主林某投保记录是否异常,并对该案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不久,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补充侦查完结。林某投保记录显示,过去几年林某每年均正常购买两三千元的车辆保险,2019年3月在已经购买保险的基础上,突然增加机动车损失险26万元,次月车辆便落水出险。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吴某通话记录中,也显示从宝马车落水到保险公司出险这段时间,林某与吴某联系得异常频繁。

  要夯实证据,吴某口供至关重要。闽清县检察院以案发后林某多次威胁吴某妻子退还3万元作为突破口,同时告知吴某可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最终,吴某内心防线被攻破,承认了与林某密谋骗保,并收取3万元作为报酬,指使李某等人将车推入水中,伪造骗保现场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根据吴某的供述,收集固定了伪造的车祸现场监控录像、林某实施骗保前增加的车损险保单、相关证人口供等证据,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诉林某。迫于强大压力,林某于2020年1月19日投案自首。

  真相大白

  罪犯均服法

  原来,林某经常去吴某的修车厂维修宝马车,时间长了,便与吴某熟络了起来。宝马车在发生一次事故后,林某将车送到吴某的修车厂进行维修。吴某告诉他,这辆车故障太多了,维修费用会很高,并向他提议走保险程序获得利益。

  林某想到自己身患鼻咽癌,急需大笔医药费的他已生活困顿,意外之财让他心动,便与吴某一拍即合。

  在吴某的建议下,林某通过电商平台为车辆购买了3600多元的车损险,保额是26万余元。保单到手,就等车辆发生意外。想着是吴某提出的建议,林某认为其应有相关经验,便十分放心地委托吴某去处理走保险的相关事宜,并支付给吴某3万元作为报酬。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吴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他给好友李某打了电话,“有辆车要报废,走保险可以获得一大笔赔偿款,反正是保险公司给钱,我们只要把车开到河里去,给钱的事情你干不干?”

  因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又听说有钱赚,李某毫不犹豫地就答应了。按原计划他们需要制造一个车辆意外落水的现场,然而,当李某开着车来到村子附近河边时,望着湍流的河水却突然心生胆怯,“也就给3500元,万一自己受伤或者发生其他意外太不值得。”于是,他决定将车推入水中,没想到车却被石头卡住动弹不得,不得已他喊来同村友人汪某、黄某等人帮忙把宝马车推入水中。事后,李某当场联系了保险公司,按照吴某事先预设好的说词,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定损。

  只是帮同村的人搭了把手,汪某等人直到坐上警车也没弄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么事。李某归案后供述,他认为保险是“公款”,车子损毁获得赔偿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违法,没承想稀里糊涂地成了共犯。更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他们的一举一动全都被路边监控探头给记录了下来,后悔已晚。

  最终,闽清县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及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黄某、汪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刀刃向内

  延伸监督触角

  该案是福州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全国首例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监督追诉漏犯案件,并于日前入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闽清县检察院分管领导及时填报报告,为后续开展追诉创造了前提条件,也从维护司法公正角度验证了两级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取得的成效。

  严查把关,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是福州市检察院每个月例行重要事项中的一项,“目前已经形成常态工作机制。”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主任陈玉梅表示,2019年以来,福州市检察院领导带头签订《不过问、不干预、不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承诺书》,带头记录报告“三个规定”重大事项18件,带动两级检察机关院领导积极填报,形成一级带一级良好工作氛围。

  强化监督刀刃向内,福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部会定期、不定期抽查记录报告内容,发现填报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把审查记录报告内容作为延伸内部监督触角的重要抓手。倒查近年来被查办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发现和纠正2015年以来5名违法违纪人员同时涉及违反“三个规定”记录报告问题,将是否违反“三个规定”作为查处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的必查内容,对手头线索进行全面排查。

  截至目前,福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闽调研讲话要求,填报数量位居全省首位,共记录报告重大事项521件,两级检察院领导分别记录报告“三个规定”重大事项36件、243件,两级检察院主要领导均消除“零报告”。 【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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