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餐厅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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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提交审议,《规定(草案)》共27条,不分章节。《规定(草案)》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据介绍,本次立法基本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市委部署要求,奖惩并举、德法兼治,积极为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新风尚提供法治保障。考虑餐饮浪费表现为对食品、食物等的浪费,涉及加工、储运、销售、食用等多个环节,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食品浪费立法做好衔接,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规定(草案)》明确餐饮服务主体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储存管理、加工制作、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措施,开展从业人员节约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即采即用;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冷藏、冷冻设施清洗维护,防止食材交叉污染;按照标准规范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辅料,提高食材的出成率、利用率;提升餐饮供给质量,配置小份菜、小分量主食,鼓励丰富供餐形式,提供多规格套餐;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文明用餐、反对浪费标识,鼓励宣传营养膳食知识;充实菜单信息,提倡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分量、参考口味、建议食用人数等内容;设立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鼓励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盒或者餐袋;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立厨余垃圾统计分析制度,改进菜品的烹制工艺;建立反食品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提倡采取数字化、智能化餐饮管理模式,预防和减少食品浪费;鼓励对文明用餐、实施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
此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分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推广小规格餐品、可选套餐。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餐袋和保温、清洁的配送容器。
重点
外出就餐时剩余餐品应主动打包
《规定(草案)》提出,个人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餐品主动打包,践行光盘行动。
此外,提倡家庭使用公筷公勺,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饮食习惯,减少厨余垃圾。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家庭营养膳食的健康教育,制定不同人群的营养膳食指引,引导家庭按需采购、储存、制作食品。
禁止传播宣扬暴饮暴食音视频
关于食品浪费突出问题治理方面,《规定(草案)》提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音视频信息的审核,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审核义务或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由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消费者吃自助餐造成浪费或将收费
关于食品浪费突出问题治理方面,《规定(草案)》提出,自助餐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或将被罚款
《规定(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市民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反对浪费标志标识、未主动进行餐饮消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