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绵阳2月22日电 (杨勇 周兰兰)记者22日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7月13日,绵阳市三台县男子何某冲进绵阳城区一小区内,持刀挟持一名3岁小女孩并与警方对峙,后经民警规劝,何某将女孩释放,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犯绑架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下午,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带领两名辅警在警钟街整治点开展交通违法盘查工作。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并强行冲卡,被执勤警察拦下。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的过程中,何某突然窜至道路中央,阻碍过往车辆,驾驶警车路过现场的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巡逻二大队的民警及两名辅警立即下车制止,随后将何某带至道路旁绵阳市城乡规划协会宿舍小区入口处进行盘查。
在盘查过程中,何某突然往小区内逃窜,追击中,民警将何某按倒在地,何某摸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民警挥舞,挣脱民警控制并趁机窜至附近的一小区进行躲藏,民警立即在小区中进行搜捕。
藏身于小区门卫室卫生间的何某被发现后立即窜入门卫室,挟持了正在门卫室内玩耍的被害人(案发时3周岁)作为人质,并要求与民警谈判。在现场劝说过程中,民警趁机将何某拖出门卫室并进行控制,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2020年7月14日,何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5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绑架罪、妨害公务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挟持儿童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情节较轻。何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绑架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调查,何某曾因犯盗窃罪、犯抢劫罪、犯抢夺罪被判刑。最近的一次,在2018年7月26日才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经鉴定,何某在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神志清楚,目的明确,实质性辨认能力完整,案发后存在明显的自我保护行为,其作案并非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犯绑架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