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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政务发布中不宜出现“恶意讨薪”式非法治词汇

2021-02-12 09:39 新京报   张楷欣  阅读:2572 

  政务发布中不宜出现“恶意讨薪”式非法治词汇

  ■ 观察家

  “恶意讨薪”内嵌的贬抑性色彩,跟国家政策法规对合法讨薪行为的“撑腰”姿态有些不同调,难免引发不适。

  “恶意讨薪”一词火了。据报道,2月6日,甘肃省合作市某政务号发布文章《工头爬塔吊讨薪 被行政拘留10天》,披露了2月5日警方处置的一起包工头爬上塔吊讨薪事件,表示对用跳楼、跳塔吊或暴力极端行为恶意索要工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对以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名聚集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等恶意讨薪行为高压严打。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2月8日,甘南州官方回应称,该警情信息发布过程中,用词不当、表述不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州委、州政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联合调查组正在开展工作,相关情况将及时公布。当地此举无疑契合了公众期许,也起到了“舆情灭火”之效。

  警情通报或政务发布,措辞须规范缜密,而当地最初的“恶意讨薪”说法明显失当,也难免给人执法立场跑偏之感。

  从法治角度讲,“恶意讨薪”的表述显然不是什么法治语汇。在法律概念上,无论“恶意串通”还是“提起恶意诉讼”,“恶意”都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却故意捏造假象、会对他人正当权益造成非法侵害的行为。而讨薪者被“欠薪”是客观存在的,就算讨要行为不当,也不能反推出其主观“恶意”。

  从社会情感讲,“恶意讨薪”对讨薪行为的负面性评价,也很难为公众接受。先有欠薪,后有讨薪,两者的博弈强弱立判。也因如此,公众倾向于给予讨薪行为更多理解与包容,对带有主观恶意的欠薪不给行为零容忍。

  而这些年来,从建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到刑法中设立罪名“恶意欠薪罪”,到司法部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再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国家明确要实现违法欠薪“两清零”目标,都旨在为农民工等群体讨薪提供强力保障。

  在此背景下,“恶意讨薪”因其内嵌的贬抑性色彩,激起非议在所难免。尽管据甘南州通报,涉事工地涉及38名农民工,工资已按月全部兑付,所谓讨薪是因工程承包方之间经济纠纷而起,但警情通报也不宜用“恶意讨薪”之类的欠妥词汇。

  这倒不是说,要鼓励农民工讨薪“剑走偏锋”。在此事中,当事人的行为确已逾越“合法”边界——爬上塔吊“威胁”工地负责人,借此施压索要工程款,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劝解才下来,此举也是对公共秩序的伤害,不值得肯定。

  换句话说,即便讨薪维权本身没有问题,也要在法律轨道内进行。尤其是在欠薪已受到层层规制的当下,通过合法方式追讨工资,是依法维权的应有之义。就这点看,当地对行为极端的涉事包工头行政拘留,若是对不合法维权手段的处罚,而非对讨薪本身的否定,倒也不无依据。

  但不管怎么说,都不宜给“讨薪维权”轻易贴上“恶意”的标签。

  □佘宗明(媒体人)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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