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止于真相
今天让我们来粉碎几个
关于试用期的谣言
↓↓↓
01试用期可以不给员工缴社保?
许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单方面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后再参保”。也有一些劳动者认为,试用期还不属于正式员工,单位不交社保是应该的。
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02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一些劳动者认为,在试用期内,自己还不算正式的员工,单位可以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等转正了再签即可。
这种想法是错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3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不管劳动合同期限多长,有的用人单位告诉员工,试用期都是6个月,说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的确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