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机、麻将牌、扑克牌等传统工具或利用互联网、微信、QQ、手机APP等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视频、数据进行赌博,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四、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五、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六、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七、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八、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九、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充当“保护伞”的,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将依照有关规定向纪委监委和所在单位通报。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赌博活动的欺骗性、危害性,自觉抵制诱惑,并积极支持禁赌工作。发现有关涉赌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证人进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对举报提供重大赌博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分宜县公安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