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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成道德模范,易产生负面“示范”作用

2021-02-05 10:36 新京报   李赫  阅读:3271 

  “老赖”成道德模范,易产生负面“示范”作用

  ■ 来论

  “老赖”还能成道德模范?据新京报报道,2月3日,有网友反映,四川南充,“老赖”何志敏于2019年1月被评为“感动顺庆2018”道德模范,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他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12月16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顺庆区文明办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评选程序有瑕疵,但不足以取消其“孝老爱亲”表彰。2月4日稍晚,该办再次回应称,已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了奖牌等。

  道德模范,是道德标杆式存在,而“老赖”的典型特征就是不守诚信,二者显然难以兼容。此事中,当事人何志敏刚刚成为“老赖”1个多月后,却被评为道德模范,于情不合、于理不容,既是对荣誉的消解,也会起到负面示范效应。

  早在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就发文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此次“老赖”成道德模范,显然是某些环节失守了。事实上,当地也没讳认这一点,并因此撤销了何志敏的荣誉称号,但其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仍不乏警醒意义。

  比如,当地在最初的回应里表示,当事人何志敏及时还了欠款,且其获评道德模范因孝敬老人,名号因此不取消。这就未必站得住脚。

  首先,何志敏成“老赖”在先,获评道德模范在后,其后的还款行为更不能弥补此前的失信行为;其次,道德模范固然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型,但也不能只看一点不顾整体,“孝老”之瑜也难掩“失信”之瑕。因此,当地最终决定撤销其荣誉称号,也是合情合理之举。

  而且,当地最初就已知其错在哪里——“我们的程序可能有一点瑕疵,没有到法院去进行政审”。评选前没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此后不仅要对此程序纰漏及时打上补丁,也要举一反三、引为借鉴,完善相关机制。

  据爆料网帖反映,当事人对外宣传时,会用此道德模范的“人设”自我包装、招摇获利。尽管当地并未对此情况做说明,但可以肯定的是,撤销其荣誉称号后,当事人的这一企图必然落空。而这也提醒,道德模范评选不能让“老赖”钻空子,更不能成为背德之人捞取社会资本的“形象包装手段”。

  □仲鸣(媒体人) 【编辑:李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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