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四
同网络诽谤“较真”,你不是单打独斗!
一段9秒钟的偷拍视频、一场子虚乌有的对话、几十张伪造的聊天记录,让仅仅是去楼下取了个快递的谷女士成了“出轨快递员”网络造谣事件的主角。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谷女士在去小区驿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之后郎某、何某分别饰演谷女士和快递员两个角色,炮制了暧昧聊天记录并发到微信群。
不知情的网友陶某将该视频与截图整合后,传到了另一个微信群。对话和视频很快被网友转发,在互联网上发酵。对谷女士来说,噩梦也从此开始,她的生活彻底被打乱了。
2020年8月7日,谷女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嫌疑人郎某与何某为博眼球,捏造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对郎某、何某诽谤他人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尽管警方及时辟谣,媒体也作了澄清报道,不实的信息却未停止传播。更让谷女士害怕的是,这个让她无端背负的负面新闻成了她甩不掉的“包袱”。“事情发生后,我被当时所在职的公司劝退了,至今处于失业状态,精神和身体状态也一落千丈。我甚至不知道在这样的‘社会性死亡’中,我是否可以再活过来。”谷女士说道。
事发后,郎某和何某在网上发布了一个道歉视频,却仅仅表示自己“开了个玩笑”。加害者如此轻描淡写,让谷女士不能接受:“这根本不是想解决问题或者认识到自身错误的态度。”
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以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提起了刑事自诉。
证据的收集也在进行中,谷女士出具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浏览量的公证书和搜集到的群截图显示,统计群聊人数超过了5万人。她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诽谤信息实际被浏览点击的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可认为是情节严重,证据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等待了一个多月,谷女士收到了“人生至暗时刻”的第一个好消息:2020年12月14日,余杭区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
更让谷女士没想到的是,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犯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案发以来,相关视频材料不断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已经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这样的结果完全在谷女士的意料之外,也让她深深地感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
2021年1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检察工作报告时,提到了此案进展,公安机关已结束侦查,目前已经移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这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首起案件,是浙江省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也是浙江省司法机关通过办案让法律的原则规定得到体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贾宇强调,“新时代,网络社会,诽谤犯罪成本必须加大,公民维权成本必须降低。”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释放出了同样的信号。2021年1月10日,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在民法典贯彻实施的大背景下,怎样更好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格权?要考虑网络时代的特殊性,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安全感,维护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
这一次,司法机关堂堂正正地将“保护”打在了网络公屏上,让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们更加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心存侥幸的网络造谣者也休想再逍遥法外!
喜讯频传,再次出现在镜头前的谷女士露出了久违的微笑。有网友留言:“看到她露出了笑容,我也再次相信了正义。”
各方声音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这起案件为检察机关关于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一个范例,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作用。它既向全社会传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彰显了政法机关依法惩治网络乱象、维护互联网安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还激活了相关自诉和公诉程序衔接的条款,使得刑法第246条的立法本意得以实现。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践行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主动作为,向全社会传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信号导向,对网络不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力,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在促进公正司法道路上的主动作为以及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理念。运用标志性案件实现良法善治,是办理网络时代诽谤类案件的最新司法动向,在新时代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具有重大意义。
单鸽 【编辑: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