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