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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敬波:建立“过劳死”认定体系,严格执法给予当头一棒

2021-01-30 17:53 新华网   田博群  阅读:2227 

  陆敬波委员谈“过度加班”:建立“过劳死”认定体系,严格执法给予当头一棒

  新华网上海1月25日电(许超 史依灵) 近期,“996”“007”“715”“白加黑”等过度加班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的焦点。24日,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建立科学的“过劳死”认定体系,加大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力度,是给过度加班现象的当头一棒。

  近年来,加班已经成为了“打工人”的常态。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12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1月份,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6.9小时。在陆敬波看来,劳动者过度加班其实存在着很多复杂的因素。包括企业管理者对勤劳与奉献的过度推崇,进而形成的“畸形”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模式较为粗放,时间安排和工作分配不合理;企业盈利模式比例较低,依靠劳动者的“汗水经济”效应。

  “我们调研后发现,加班的问题非常普遍,特别在某些行业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过度加班有一系列的危害,短时间内好像是我们自己要奋斗,很多企业也打着奋斗的旗号,甚至贴上了公司文化的标签。”陆敬波说,还有一些企业甚至采用合同协议等方式让过度加班合法化,但其本身的违法性是非常清晰的。

  陆敬波表示,从法治层面来看,目前《劳动法》在约束过度加班的方面仍有不足。“员工休假是法律规定的,是员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具体则是由劳动法来保护。”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加班?加班不能超过多长时间?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如果违反了怎么去处罚?他明确表示,这应当尽快规制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过度加班除了侵害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外,还会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陆敬波认为,这也是法律要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目的。“从员工个人的角度来讲,如今在职场上,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叫‘亚健康’,其实与过度加班有密切的关系。”从一个社会、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层面来讲,高强度的加班是一个阶段的状态,更是一个提前透支的做法。陆敬波坦言,让劳动者以短跑的速度去长跑,这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的。

  事实上,过度加班的情况已存在数年。陆敬波认为,严格执法是直接的一种对应,也是对这一现象的当头一棒。从现有制度来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仅会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相对于目前的经济发展与物价水平,该处罚力度明显过低,故难以对超时加班起到预防威慑作用。

  对此,陆敬波建议,企业在认定加班时间时,不应过度关注工作强度,而应当从受雇主支配的程度来判断,对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强制培训、受支配程度达一定程度的值班时间要认定为加班,杜绝企业假借培训、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同时,对难以认定为加班的待命时间,也应设定有上限,防止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危害。

  同时,陆敬波还建议,企业在完善工时审批制度时,可采取“承诺+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即轻审批、重事中事后监管。他举例,一旦查明企业承诺不实,或以申请特殊工时为名、行侵犯职工行为之实,应予以严厉处罚和失信惩戒。

  谈及劳动者为过度加班的维权的“老大难”问题。陆敬波介绍,我国目前与“过劳死”相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绝大多数‘过劳死’案件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从而难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陆敬波说,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一直以来面临着监察难度较大、执行力度不足、法定处罚力度过低的现实。

  因此,陆敬波在今年上海两会的提案中特别建议了,要建立科学的“过劳死”认定体系和标准,明确“过劳死”的概念,并通过立法确认相关责任归属。陆敬波呼吁,对于过度加班这一问题应当“标本兼治”。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加强管理,加快转型,提升效率,避免所谓的内转化;另一方面应加快收入分配的改革步伐,从压榨员工的“血汗工厂”转变为高质量发展良心企业。“对于在上海的企业,尤其是在上海本地企业,更应走在时代前列,我们的管理水平就一定要跟上去。”

  最后,陆敬波说:“上海要建城市的法制,最基本的要求是开启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严格执法便是其中之一,所以我们既要指标,还要指导和监制。”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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