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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必要设结婚冷静期? 专家:应考虑恢复强制婚检

2021-01-27 11:06 法治日报   刘羡  阅读:1917 

“结婚冷静期”需冷静看待

  专家称应考虑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 记者  赵晨熙

“有没有必要设立结婚冷静期?”

近日,这一话题引爆网络,继“离婚冷静期”被写进民法典后,“结婚冷静期”也被提了出来,并迅速冲上热搜。

1月14日,上海律协召开“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姗姗在发布会上表示,她拟在今年上海市政协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婚前对于双方真实信息的了解非常有必要,不然会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是否可以设置结婚冷静期限,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徐姗姗认为,婚姻双方信息对称、信息透明地结婚,是可能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方式。

徐姗姗的这一提案被媒体解读为“结婚冷静期”,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有网友表示婚前得知对方身体状况、婚史、有无犯罪记录等各方面的个人信息非常有必要,“建议通过国家立法予以明确”。但也有网友认为婚姻登记双方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就好,不应再另设门槛。

婚姻登记异议期保障知情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近日依据民法典撤销了一段婚姻,因为被告是艾滋病患者,却在结婚前没有向原告坦陈。

根据法律规定,艾滋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此可知,艾滋病患者是可以结婚的,但前提是配偶必须知情且同意。

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徐姗姗认为这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信息有关,这也让她产生了提议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的想法。

“如果婚姻登记设立异议期,那么在异议期内发现对方向自己隐瞒了重要信息,就可以拒绝完成结婚登记,也就避免结了婚再去法院打官司的麻烦,自己省时省事,也节约司法成本。”徐姗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她的提案是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很多媒体将婚姻登记异议期直接解读为“结婚冷静期”并不完全准确,因为该名词实为“在登记和生效之间,插入一个知情和调查的期限”。

“我提案中强调的焦点是结婚登记前的‘知情权’。”徐姗姗举例称,比如可在双方登记结婚与登记生效之间设立一个调查期限,要求对方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给双方调查信息、充分了解对方的权利。

哪些列为可调查项目,双方可在登记生效前一起探讨达成共识,应有调查权与知情权的项目可以包括对方的婚史、病史、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如果查证后和对方说的是相符的,那么婚姻登记就自动生效;但是,如果一方查下来发现完全不符,这时另一方就有自主选择权,究竟还要不要继续完成登记,决定权还是在当事人,这不是法律强制的,但是让双方拥有了知情权。

“我希望大家不要因为不了解走到一起、因为了解而分开。”徐姗姗提议的初衷是希望双方婚前的信息能够对称,让双方明明白白地去结婚。

  无需靠立法设立前置程序

与一些民众对结婚冷静期表示赞同的态度不同,最初看到结婚冷静期的说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有一些“反感”,认为这种说法是在“蹭”离婚冷静期的热度。

在婚姻登记制度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立法来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有其积极意义,但设立所谓的结婚冷静期则‘大可不必’。”张荆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结婚自由是属于每个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事务的介入不应过度,立法不应过多干涉他人的私权利,不能把立法的严肃性生活化,毕竟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婚姻自由是不应该施加任何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当事双方如何选择是他们的自由,当然相应的风险和后果亦由当事双方自行承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吕孝权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民法典中针对结婚双方对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是靠一方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来实现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设计,是考虑到准备结婚登记的双方在实际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前,双方之间还没有形成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吕孝权进一步解释称,民法典因此作出了事后救济的规定,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赔偿。

在吕孝权看来,由法律直接在结婚前设立一个前置程序并不妥当,政府应当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婚姻家庭观念,并为此采取相应的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措施。

张荆能够理解提议设立婚姻登记异议期是希望双方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防止步入婚姻的人受骗。但她担心,好的初衷有可能会在施行时出现“偏差”,比如有些人可能将其视为窥探对方隐私的途径;有些人则认为有这一制度可以在结婚前“冷静”并反悔,决定结婚登记时反而会更草率,这些都会起到不良的影响。

张荆建议,应从社会的角度,通过社区或者民政部门为将要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进行前期培训和心理辅导,一是要让他们对婚姻的意义有所认知,对婚姻的责任也要树立起正确的观念;二是教导他们如何进行必要的婚前调查,以免上当受骗。

此外,张荆提醒,即便设定了非强制性的婚姻登记异议期,让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一些必要的信息明示,也必须要注意隐私保护的问题。

比如查询对方有没有犯罪史,这个是公开的,不属于隐私范畴。但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有遗传病史、是否有传染性疾病等疾病史以及对方的婚史,这些都涉及个人隐私,即便知晓也没有权利向外人及社会公布,否则将涉嫌违法。

 专家建议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近期也一直在关注有关结婚冷静期的讨论,他发现,徐姗姗倡导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被很多人忽视了。

“大量结婚后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例中,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身患有的疾病,这其实是强制婚检制度完全能够避免的。”李明舜多年来一直在提倡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他告诉记者,我国曾经有强制婚检制度,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是在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婚检报告不再是登记结婚的必须环节了,这也导致婚检率逐年降低。

“我认为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李明舜指出,从立法层面来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的效力要高于《婚姻登记条例》,二者间关于婚检规定的条款存在冲突,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服从上位法。他建议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增加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修改前,应做好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规范工作,或者推广免费婚检。

张荆也认为应考虑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她觉得现在准备结婚的双方对婚检过于轻视,实际上婚检除了包含艾滋病、乙肝、梅毒等传染性疾病的筛查外,还包括一些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这些检查可以查出是否存在不孕不育或患有遗传性疾病,能够防患于未然,是登记结婚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李明舜看来,恢复强制婚检也许会比设定婚姻登记异议期更具有可操作性。

“毕竟要民政部门配合调查双方的健康状况既需要法律的授权,又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果要求双方提供婚检证明来登记结婚,会更好操作,也保障了登记双方对对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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