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6日电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案件背景:
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发生一起中学女生高某被性侵后杀害的案件,当天在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死者为一个月前失踪的女生高某。警方调查认定,时年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具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此后,张志超母亲持续申诉。今年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其同案王广超也被宣告无罪。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及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其同案王广超也被宣告无罪。
获得改判的张志超,委托律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788.9万余元国家赔偿,于2020年6月8日获得受理。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