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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积极法治干预

2021-01-23 10:35 光明日报   叶攀  阅读:3563 

  对“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积极法治干预

  【资政场】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正走在全面、高质量的发展道路上。但是,我国家庭教育特别是家庭教育立法还相对滞后,不利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天下之本在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春节团拜会上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些都为发展家庭教育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也对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功能等也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家庭的社会功能不可替代,家庭教育的作用也不可替代。当前,家庭教育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教育工作者,我连续两次提出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的议案。本届全国人大会议以来,先后还有3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要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我们欣喜地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内容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52条。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对家庭教育的几个核心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草案的重点内容,也是亮点所在。

  一是明确了家庭教育“是什么”的问题。草案不仅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还对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作了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明确了家庭教育“谁来教”的问题。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不仅明确了家长的主体责任,还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三是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怎么推”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家庭教育工作,并对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措施以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家庭教育“教什么”的问题。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并对具体内容作了列举。五是明确了家庭教育“怎么教”的问题。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对具体方式方法作了列举,有利于提升家庭教育的水平。六是明确了家庭教育出现难题“怎么办”的问题。当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问题时,草案规定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并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有关机关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家庭教育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首部有关家庭教育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草案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

  总体上看,草案的章节结构合理,内容表述规范,对家庭教育作了较为系统和细致的规定,符合实践需要,回应了人民期待。同时,我也有两点意见和建议。一是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指示精神。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的重要指示,对草案中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细化规定。二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教育领域重点问题的关照。截至2018年8月,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与2016年首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902万人相比,下降22.7%。从监护情况看,96%的农村留守儿童由(外)祖父母照料,其余由其他亲友照料。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等情况可以得到保障,但这些孩子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虽然实践中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来试图缓解,但依然不容乐观。在立法中或可考虑从外出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政府义务、社会帮助等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

  (作者:周洪宇,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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