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1月21日电(潘沁文 温萱)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等7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21年1月21日正式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雇佣其他涉案人员驾驶渔船,于2020年3月18日在温州洞头外海海域过驳猪脚类冻品95余吨,其中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45余吨,标识产地为希腊、波兰,非疫区及产地不明冻品净重共49余吨。
庭审时,杨某承认自己是船老大,为了赚钱租了渔船来走私冻品。林某、侯某等6名船员均表示是3月中旬被杨某以7000—8000元的月薪雇用,请求法庭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检验,涉案的猪蹄共计6993件,分别来自加拿大、希腊和波兰。这些货物系非正规渠道进口食品,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进口;且禁止流通”。庭审现场,检验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时指出,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希腊、波兰属于非洲猪瘟的疫区,而非洲猪瘟对动物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均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庭审时,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对羁押于看守所的两名被告人,均让其通过视频网络技术链接参加庭审诉讼。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实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的检验人员,当庭签署保证书,接受控辩双方以及法庭的交叉询问,就检验报告的专门性问题出庭作证。此外,法庭就其中6名被告人向检察院所作认罪认罚具结的合法性当庭作调查,并就量刑问题纳入法庭调查及引导控辩双方展开辩论。被告人杨某没有达成认罪认罚的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等7人结伙出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杨某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林某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余5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