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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羞辱小偷”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2021-01-15 09:31 成都商报电子版   卞立群  阅读:962 

  “私法羞辱小偷”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小偷的本质仍是公民,其合法权益和自由也受法律保障,定罪或量罪的标准绝不掌控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愤怒”情绪之下,而应有严肃的法度来厘清、来辨析、来审视。

  1月11日,湖北襄阳一超市员工拍摄的一则视频引起了网友关注。视频中,一老人双手插兜,被胶带纸在背后贴上了一张大大的写有“我是小偷”字样的纸张。据了解,老人在超市内行窃被工作人员抓现行,工作人员以此举对老人进行惩罚。

  超市方面的说辞听起来似乎无可指摘,比如面对小额偷盗,超市也很没脾气,还能怎样呢;比如该老人已被抓过两次,超市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再比如老人在超市背着“我是小偷”字样转一圈,就不再追究其责任,算起来也蛮“实惠”……你看,这一番操作下来,超市解了气,老人挨了罚,顺带着还教育或警示了世人,似乎一举多得。

  然而,当暴力的道德谴责绑架着公民私权逍遥游街的时候,你很难说这种不敢偷窃的威慑,是出自于道德训诫本身,还是出自于“我是小偷”大字背后的胁迫本身。

  其实,以私法羞辱小偷,算得上是社会新闻里的“例牌菜”了。2016年4月,广州工业大道一保安亭,一名男子脖子上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被罚站;2011年10月,浙江台州市民抓到女小偷,把该女子上衣撕扯成“露背装”,背上写“我是小偷”四字示众,暴打一顿后报警……

  一些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对公序良俗的悖逆者给予“羞辱”或“示众”,以暴制暴似乎具有了正义性。不过,法治与权益的进步,恰恰以终结私法羞辱为标志,它强调的是程序正义、手段正义、目的正义。换句话说,小偷的本质仍是公民,其合法权益和自由也受法律保障。定罪或量罪的标准绝不掌控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愤怒”情绪之下,而应有严肃的法度来厘清、来辨析、来审视。

  私法羞辱,看起来很过瘾,但其后遗症也是明摆着的,羞辱行为本身已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而力度的失控也很容易让惩戒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编辑:卞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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