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春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曾春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日,曾春亮刑满释放返回抚州市乐安县。7月21日晚,曾春亮潜入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熊某美家,窃财未果后就地过夜。次日6时30分许,熊某美进房时发现曾春亮,曾春亮威胁其不许喊叫,熊某美之子康某帅闻声赶到,曾春亮持螺丝刀将康某帅、熊某美划伤后逃离。随后,康某帅报警。
8月7日深夜,曾春亮携带尖刀再次潜入熊某美家,伺机杀人。8月8日早上,曾春亮将熊某美及丈夫康某国杀害,并致被害人巫某远重伤。8月13日8时许,曾春亮在逃亡期间,又将驻村扶贫干部桂某平杀害。8月16日,曾春亮被围捕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曾春亮故意杀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2351.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春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春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