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漳平1月11日电 (陈立烽 连云宏 刘清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1日披露,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鹰嘴龟23只、穿山甲7只及鬣羚制品,价值达405880元。余某某除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外,还与叶某、汪某、陈某、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共同实施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鹰嘴龟23只、穿山甲7只及鬣羚制品,价值达4058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款共计96588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285000元,与另案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70000元,并对其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