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月8日电 (记者 郭其钰)杭州互联网法院8日公开审理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孙某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判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国内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2月起,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官家辉介绍,该案被告孙某侵害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当时法律仅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其表示,案件适用民法典更能体现法律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案件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完)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