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桐城农商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苏绍云于2016年3月外逃,2019年10月8日主动回国投案。前天(12月29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苏绍云2009年至2016年1月共受贿21447569.34元,曾在投案后检举一正厅级干部,被法院认定属立功。最终,苏绍云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受贿2千余万元获刑4年检举正厅级干部属立功但不属重大立功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2月28日公布的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苏绍云在担任桐城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下属的贿赂,共计21447569.34元。
该案中,苏绍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苏绍云主动回国投案,并交代了长丰县监委已掌握的和未掌握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举报的陈某为正厅级干部,在安徽省金融系统,特别是省农信社系统有重大影响,可以判断是重大案件,属重大立功。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绍云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苏绍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苏绍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苏绍云在案发前退还李某17060517元,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减轻处罚。
同时,该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苏绍云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尚不能认定他人犯罪属重大犯罪,故对辩护人关于苏绍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最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绍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苏绍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长丰县纪委(长丰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的赃物卡地亚手表一块、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对苏绍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7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行贿人境外开户汇入2000万办理委托手续由苏绍云儿子管理
南都记者注意到,苏绍云所收受的贿赂中,金额最大的来自安徽鑫祗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据该案判决书显示,苏绍云利用职务之便,为安徽鑫祗和实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安徽杰尔托商贸有限公司在获批桐城农商行贷款和增持桐城农商行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忙、关照,先后收受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919422.34元。
其中,2014年,李某为感谢苏绍云在收购、增持桐城农商行股权方面提供的帮助,以自己名义在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开立账户,后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深圳市宏淑达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向该账户汇款2000万元,扣除手续费,实际到账约1900万元。汇款完成后,李某和苏绍云儿子苏某至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办理委托手续,由李某全权委托苏某管理。
2016年3月底,苏绍云实际使用约90万元。桐城农商行相关案件案发后,因李某多次索要,苏绍云安排其儿子苏某先向李某指定的美国账户退回1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660010元),后于2016年6月20日、7月31日向李某关联企业安徽杰尔托商贸有限公司账户退回16400507元。
据桐城农商行2019年年报显示,该行前十大法人股东中,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排名第4,持股比例为9.59%。年报内介绍,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8月27日,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金金。天眼查数据显示,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安徽鑫祗和实业有限公司全资持有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李金金。
2019年10月主动回国投案并表示愿意积极退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苏绍云,1963年8月出生,安徽省桐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3月外逃,2017年1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8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安徽省、合肥市纪检监察机关不懈努力,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苏绍云主动回国投案,并表示愿意积极退赃。
南都记者注意到,前述判决书中提到,苏绍云回国投案后举报了正厅级干部陈某,“在安徽省金融系统,特别是省农信社系统有重大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10月至今,安徽省农信社系统落马的厅局级干部有两人。其中,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于2020年4月2日被查。
安徽纪检监察网显示,12月21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陈鹏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直接或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58.98万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