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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立之道——浙江探路个人破产制度的“罪与赎”

2020-12-30 08:55 中国新闻网   张燕玲  阅读:4153 

  中新网杭州12月29日电(记者 郭其钰)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长期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中国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很多个人债务问题无法真正化解。

  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个人破产是其中应有之义,畅通此类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也势在必行。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提供一条“出路”,使其获得“新生”。

  破局:“半部破产法”亟待完善

  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设施,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破产制度。中国早在2006年就颁布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却迟迟没有推出。

  “我们传统观念对破产比较忌讳,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也不够完善。实际上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先有个人破产再有企业破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处长傅文军认为,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和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对矛盾。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市场活跃度高。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陷入债务困境,但因无法申请个人破产,丧失了再融资、再创业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和经济发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接受中新网专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自然人的债务案件长期积压在司法机构,导致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此外,还有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无法受到破产法律保护,很多债权债务纠纷甚至发展成了社会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可以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脱离债务枷锁、东山再起的出路。”徐建新解释,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对债务人个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早在2018年,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便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试点,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在温州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蔡某作为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无力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214万元债务,经法院裁定可适用执行的特殊程序,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虽不能与制度化的个人破产做简单类比,但在个人破产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破冰:问道个人破产的“罪与赎”

  个人破产制度良好的实施结果应当是允许诚信、善意的债务人破产,让真正的“老赖”继续受到法律制裁。

浙江省高院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浙江高院 供图 浙江省高院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浙江高院 供图

  浙江高院民五庭负责人鞠海亭介绍,此次出台的《指引》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流程,旨在将债务人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即“老赖”;一种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

  “如何进行甄别,主要措施是‘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鞠海亭表示,该项制度在拯救“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同时,也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老赖”挡在门外,不允许其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来逃废债。

  如台州法院在试点办理案件中,对于有失信行为及不配合债务清理行为的,均终结清理程序,交回执行部门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打击逃避债务清偿的力度。

  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指引》则给予充分的制度激励,如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债务人可免纳入“老赖”,免予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从破产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补贴,以及保留其“生活必需品”。

  在个人债务重整具体实践中,丽水遂昌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对债务人进行融资,既让债权人早日实现债权,又拯救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遂昌法院受理的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申请,审查其无规避执行行为后,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协商,蔡某宝与各债权人达成初步重整方案,2名亲友债权人放弃了债权,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只需受偿剩余本金的一半,并放弃利息。

  之后,蔡某宝通过稠州银行“重整贷”项目融资30万元,亲友筹集10.8万元,一次性清偿了约定的债务,债权人也按约免除了剩余债务。

  “引入第三方融资来让原本已丧失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从而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接受债务重整方案。”遂昌法院院长陈裕琨说,该制度在破解法院执行难、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有明显实效。

  破立:个人破产立法再进一步

  当前,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已经到了立法的“前夜”。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据我们了解,浙江法院的相关试点和实践探索起到了星星之火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以不同方式探索债务清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定声势。”徐建新说。

  关于《指引》的基本理念,浙江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王雄飞将其比喻为“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的‘钩子’上的一部类个人破产立法”,说明在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在个人债务清理中的重要性。

  “但我们目前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因缺乏法律制度支撑,个人破产中的核心制度比如破产免责等,还只能取决于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表决机制存在局限。”王雄飞说。

  在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看来,浙江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需要在现有破产、执行等相关法律框架内开展,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又是一项全新规则,如果不能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行实践探索、创新,将无法发挥该项制度的真正作用。

  “《指引》将‘依法合规’和‘鼓励探索’作为该项工作开宗明义的两个重要原则,原因也正在于此。”任一民说,专业、富有经验的管理人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配合法院依法合规地办理好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此外,任一民认为,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应是未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大趋势。“公职管理人在清产核资、债务核查工作开展、协同各部门工作推进等方面都有独特优势。”

  在个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方面,傅文军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财产登记、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化个人破产的制度环境。

  对此任一民从管理人角度提出了期望,“在浙江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长效化府院沟通协调机制、日常化府院联络工作机制,使府院联动机制得到更落地的实施。”

  而随着相应配套制度不断完善,个人破产立法或指日可待。(完)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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