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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从自诉到公诉:拓宽路径对网络暴力说“不”

2020-12-28 09:33 新华网    阅读:2149 

  新华社杭州12月27日电 题:“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从自诉到公诉:拓宽路径对网络暴力说“不”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吴帅帅、舒静

  26日,备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件有了最新进展:经过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属地公安机关已对造谣当事人郎某、何某两人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从7月一段子虚乌有的谣言开始,经过近半年的传播不断发酵,给受害人谷女士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近日两位造谣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更让“对网络暴力说不”的个体呼喊引发强烈的社会共鸣。

  一段谣言余波难平

  2020年7月,谷女士到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并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经过转发、加工,在互联网端不断发酵。

  8月,谷女士经过朋友告知,发现该情况后报警。随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郎某和何某捏造聊天内容,并截图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警方对二人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处罚。

  但谷女士认为,这一事件对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创伤。被公司劝退、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男朋友工作也丢了……谷女士说,一系列的打击之下,最终让她决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第一条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谷女士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证据显示,8月8日,微信公号“叔道技能”发布了《这谁的老婆,你的头已经绿到发光啦!》的文章,至8月11日公证时,点击量为1万次。截至9月20日,多篇网帖的总浏览量达60660次,转发量为217次。

  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

  从自诉到公诉背后的司法逻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6日官方发布显示,该案之所以转为公诉程序,是因为“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对此,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迅解释,诽谤罪确属自诉案件,但有例外,即官方发布里所述之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当诽谤行为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之所以由检察机关介入,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表示,这是因为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的权力。“本案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自诉再到公诉,确实非常罕见,但整个过程中,本案涉案诽谤事实确实不断在发酵,自然点击、转发次数不断攀升,也进一步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因此随着涉案情节的变化,相关办案单位依法依规调整了案件处理方式。”

  拓宽范畴对网络暴力说“不”

  2012年,电影《搜索》上映讲述了都市白领因为公车不让座的小事,引发了蝴蝶效应般的网络暴力,以致被逼到生活死角的故事。随着互联网普及度的不断提高,网络暴力这一顽疾困扰着参与其中的很多人。

  有网友认为,事情发展至今,大多数网友支持谷女士捍卫自己的权利,可能是公众基于对受害者共情心理的角色代入感,是担心网络暴力、“社会性死亡”等情形发生在自己身上。

  对此,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网络暴力随时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担忧背后,是许多受害者所面临的现实维权困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此类案件维权存在一定难度,例如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有时难以明确侵害人,需要平台协助;又如相关事实证据不易固定,网络上的文字视频可能会被删除等等。

  吕博雄认为,就算本案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实际上面临很大的举证难度。“被害人作为刑事自诉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被害人自行收集罪证较为困难,被害人一旦举证不能,就面临被说服撤诉或被裁定驳回的尴尬局面。因此本案通过公诉程序处理,客观上对惩处网络暴力、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作用。”

  对此,孟迅也认为,本案从自诉转公诉的意义在于,将可耻的、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这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此外,他认为要转变单一事后救济方式,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平台事先审查,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对于其他侵权信息,可在受害人通知后,由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同时合理运用民事法律手段,加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让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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