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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9岁孤女道歉:避免机械司法还得“走心”

2020-12-18 08:45 新京报   张楷欣  阅读:3167 

  法院向9岁孤女道歉:避免机械司法还得“走心”

  议论风生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司法判决应秉承高度严谨、严肃的准则,严格避免类似的错误和瑕疵。

  这两天,“9岁孤女被限制消费”事件引发社会热议。12月16日凌晨,涉事的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表示,事发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还指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直言“我们错了!”,表示“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涉事法院态度恳切的纠错,无疑合乎公众对事件走向的期许。

  复盘此事,对9岁孤女发限制消费令,于情于理都欠妥。

  于情,涉事女孩陈蔓(化名)生父因赌博欠债,杀害了其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之后还给她挖了这么个“坑”,她实为不幸。让吃着低保的她受到“失信惩罚”,难言妥当。于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儿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是有违常识和法理的低级错误。

  好在,涉事法院及时纠正错误,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知错能改的态度依旧值得肯定。

  认错纠错之外,还应思考:作为司法机关,如何更好地防止机械司法,减少类似的低级错误?这也要求,司法机关在做出判决时,能充分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近年来,类似的既有违常情也与法治精神不符的案例经媒体曝光后,也动辄引发舆论争议,这对司法权威性也是一种损伤。就在几天前,媒体还曝出一例消费者买到假茅台后起诉,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以“假酒不一定质量不合格”为由驳回消费者索赔的案件。此类案例暴露出的,是少数司法人员错误适用法律、机械办案的问题。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毫无疑问,司法判决应秉承高度严谨、严肃的准则,严格避免类似的错误和瑕疵。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确实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司法人员往往面临巨大的工作量,“萝卜快了不洗泥”,就容易发生某些低级错误。但工作量再大也不是犯错的理由,再小的错误对当事人都是伤害。机械司法,实质上是错误适用法律损害司法正义,这样一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悖离,危害不容小觑。

  因此,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理当做到情法理的统一,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要注重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过度牺牲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回到此案,如当债权与生存权存在冲突时,显然不宜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牺牲另一方的生存权。法律的刚性与司法的温情并不矛盾,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惩戒违法失信时,也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说到底,避免机械司法,还要靠司法工作者加强责任心,怀着悲悯之心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唯有将文明司法理念贯穿始终,方可让执法办案经得起法律和民心的双重检验,从根本上避免出现严重悖逆公众朴素善恶观和正义观的裁判审判。

  □北晋(法律工作者)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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