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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2020-12-17 16:39 法制江西    阅读:1048 

近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一百零八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个章节。

《实施细则》严格依照《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基层实际,对社区矫正工作全领域、全环节、全业务进行了规范细化。“《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是我省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魏淑燕介绍到,《实施细则》的出台,还对推动建立符合江西实际、具有江西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细则》具有四个鲜明特点:

01

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

《实施细则》突出强化了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总则开篇时,就特别强调“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鲜明的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属性。

02

凸显了完整性和操作性

《实施细则》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和终止、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针对实际工作中执行地确定不规范、重复委托调查评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提请鉴别主体不明确、限制出境职责不明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实施细则》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03

贯穿了依法管理、科学矫正理念

《实施细则》紧扣“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重点对信息化核查、分类管理、外出审批等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增设了执行地确定征求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意见的规定,扩大了社区矫正外出的法定理由,将原来的“严管、普管、宽管”调整为“一类管理、二类管理、三类管理”,废止了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双八”要求,设置了极具针对性和个性化的专题学习内容,拓展了自主教育学习、志愿公益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04

坚持了巩固与发展

客观剖析当前司法所以及新区、开发区、风景名胜管理区等地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缺失的现状,在充分吸收近年来我省社区矫正队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未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的地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商其管理机构指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职责。明确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派出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日常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确保了社区矫正任务落地见效。新区、开发区、风景名胜管理区等地区社区矫正机构主体的确定以及社区矫正日常机构的提出,既符合当前实际,又为未来改革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

下一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将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为契机,抓好《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努力开创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平安江西、法治江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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