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12月10日电(时雨)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对赣州蓉江新区某城管中队中队长陈某明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将根据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对该案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明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利用其蓉江新区某城管中队中队长职务之便,收受中队原队员廖某浪、伍某飞、黎某武(另案处理)现金或钱财,共计40万元;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明指使中队原副中队长曹某明(另案处理)向某玻璃厂卢某锋索要3万元,个人分得1万元。
2017-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明作为城管中队中队长,明知其手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钱财、为村民抢建房屋提供便利的行为,却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甚至借机收受、索取相关人员钱财,导致廖某、廖某机、廖某英等村民违章抢建,最终获得政府征地拆迁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表达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