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南昌垃圾分类时代真的来了!
条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主要指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箱,书籍,衣物,玻璃,排插,酒瓶,塑料瓶,易拉罐等。
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过期药品,电池,胶片,底片,节能灯泡,药品包装,油漆桶,温度计,杀虫剂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剩菜剩饭,菜叶,果皮,果核,花卉,鸡蛋壳,动物内脏,宠物饲料,中药药渣等有机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垃圾分类齐参与,绿色南昌英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