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2月7日电 (黄尚宁)针对近日部分媒体关于“农村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12月7日回应,“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围仅针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并不包括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
此前的11月2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分类管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保障广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措施。
当中,针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多样、实施管理条件差别大的情况,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农村规划管控工作,广西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保障: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通过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而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采用不同措施分类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实现“户有所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该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人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知》中提及的“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围仅针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并不包括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按规定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完)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