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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举行公益律师团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

2020-12-03 09:30  阅读:4052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县工商联与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联合开展我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场活动,举办“公益律师”团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活动特别邀请“分宜县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顾问团”3位“公益律师”通过普法微课堂的形式,向参加座谈会的企业家普及劳动、股权、欠款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为他们释疑解惑,用法治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共话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当天,6位民营企业家代表带着“问题”参加座谈会,与县工商联、县司法局的代表和“公益律师”一起,共话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某企业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前不久,自己公司的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后,员工家属向企业主张工伤赔偿,目前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双赔”争议的问题,立即引起了在座企业家代表的共鸣。对此,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严洪波律师为大家释疑解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严洪波律师表示,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双赔”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因而,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引发‘双赔’的问题可以倒逼企业完善用工制度,做到应保尽保。”严洪波律师表示。此外,他还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支招”,助力企业做优做强。

普法微课堂接地气获点赞

“为了留住企业骨干员工,想给予员工股权奖励或者让员工入股。请问,员工入股后是不是必须有查账权利?”一企业家代表问道。对此,江西三江合(分宜)律师事务所陈华军律师进行了解释。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陈华军律师表示,员工入股的方式有很多,出资方式分银股和身股;入股时间分有期股和现股;工商登记方面分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其实让员工入股就是股权激励,不同的激励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后果。”陈华军律师认为,综合企业经营和员工流动性较大等情况,建议这家公司控制权掌握在老板自己手中。

在活动现场,企业家代表纷纷表示,此次普法微课堂很接地气很实用,受益匪浅。

增强法律意识防范风险

在现场互动答疑环节,一些企业家代表反映早年因收发货程序不完善,目前有不少货款“白条”找不到人。

“这些企业面临着债权清理问题,首先需要考虑诉讼时效,要想办法予以‘激活’,确保债权仍有诉讼时效。”陈华军律师表示,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完善制度,通过流程化操作杜绝“白条”。

此外,一些企业家代表反映,目前招聘员工存在困难,前来应聘的人中不少是退休后再就业人员。那么,企业应如何规避退休返聘风险呢?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易学宁律师表示,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在日常工作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易引发纠纷。

“企业家要增强法律意识。企业要有法律顾问,以深度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更好地防范风险。”活动结束时,分宜县司法局副局长夏嵩表示,举办此次座谈会旨在让企业家们通过参与法律问题的探讨,更直观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据悉,今年以来,分宜县按照“六稳”“六保”要求,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奋力攻坚,切实解决当前法治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全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普法小课堂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咋确定

答: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及其应用发展迅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已经较为普遍,“线上交易”成为合同交易中的重要类型。为了回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适应实践需要,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答:民法典第517条对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定义作了界定,即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依照该规定,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标的都是可分的,标的不可分不能成立按份债权或者按份债务。标的可分的债权并不都是按份债权,标的可分的债务并不都是按份债务,标的可分的债权或者债务也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成立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按份债权的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每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得超过自己份额行使债权。按份债务的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每个债务人只就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何谓买卖合同

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合同之一,其重要之处在于∶一是买卖合同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经常运用的商品交换的基本和普遍的形式;二是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对其他有偿合同具有补充指导作用,当其他有偿合同没有法律规范时,规范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参照适用。

什么是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答: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均负有履行义务,实际上相当于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

来源:分宜县工商联

编辑: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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