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12月1日电(时雨)1日,本网从江西省人社部门获悉,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江西省连续第十六年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据悉,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51元的基础上增加17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71元/月。
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3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0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28元的,补足差额至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