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产送给水果摊主 “遗赠扶养协议”能否经住亲属挑战?
□蒋璟璟
近日,上海一88岁独居老人王老伯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热议。水果摊主小游出示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以遗嘱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月26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老人能够准确表达出自己的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澎湃新闻)
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与之相似,在此之前还发生过“老人把巨额财产赠与保姆”的事情。这类案例的频频发生,已经很难看成是孤例。但很遗憾的是,这每一起个案的背后,每每都会引发巨大的争议与猜疑,乃至是旷日持久的争产纠纷。这一局面,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对于这一特殊的财产继承方式,在社会认知和公共制度层面,或许并没有完全准备好。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继承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年轻的法律创新,“遗赠扶养协议”或许还不为太多人所了解。简而言之,其就是一份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从而换取财产继承权的“契约合同”。在本案中,水果摊主就是通过这一模式,“获赠”了王老伯的房产。从民事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这一操作无疑是合规的、成立的。
真正复杂的情况在于,消息曝出之后,王老伯的“法定继承人”(侄女等),跳出来对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性和公证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之于此,很多人高举道德大棒口诛笔伐,斥之“不赡养,只要钱”云云。围观者情绪激动很好理解,但却没有太多道理。须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挑战公证书的效力,本就是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同样是为了保护公平正义,为了堵住漏洞算计。
如今的关键是,要厘清在签订协议、进行公证之时,王老伯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意思自治”?对此,本着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有异议的利益关系人必须拿出“实锤”才是,比如说专业的医学诊断书等等。若是仅凭一面之词,断然是无法推翻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所以说,要尊重和包容近亲属的申诉,他们运用法定权力、基于法定程序的“挑战”,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成熟、完善,都是极有意义的实践样本。
当然了,法律归法律,情感归情感。亲属后辈事发之后揪着“遗赠扶养协议”找茬,动辄质疑老人“年老昏聩,老年痴呆”,终究不得不直面一个根本性的诘问:为什么自己没有被老人选为意定监护人?是不是走得不够近、处得不够亲、做得不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