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锤杀霸占其母强奸其妻的杀人犯,律师:或可争取量刑减轻
澎湃新闻记者 吴怡
这是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三十年前,一位乞丐凌某青来到江西省上饶市讨饭,熊某飞一家好心收留他充当劳动力。没多久,凌某青暴露出了凶残的本性,霸占了熊某飞的母亲吴某并带其到浙江义乌打工。
20多年后,熊某飞结婚生子,因为生活所迫一家三口只能和身处义乌的母亲、凌某青在一起生活。没想到,本性凶残的凌某青居然强奸了熊某飞的妻子,导致她在2014年离家出走,家庭破裂。
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凌某青竟然是安徽省含山县“1990·6·4”故意杀人案的在逃凶手,杀害前妻一家三口后畏罪潜逃到上饶市,此后顶替熊某飞生父熊某毛的身份。奇怪的是,凌某青在2014年再次消失,而“继子”熊某飞却成了犯罪嫌疑人。
以上这些情节并非虚构,而是来自于含山县警方的案情通报。含山县警方称,案情曲折复杂全国罕见。网友们也直呼:犯罪电影都不敢这么编!
“我们这30年来一直没有放弃过搜寻案件真凶。”日前,含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黄政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上述案情通报是根据含山县警方多年的调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熊某飞的供词总结的,关于凌某青杀害前妻一家三口的案子已经了结。至于熊某飞涉嫌杀害凌某青的案件,因为案发在义乌市,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目前已经交由义乌市公安局在办理。
11月24日,就此案目前进展,义乌市公安局公共关系科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记者证实,犯罪嫌疑人熊某飞已被移交给义乌市公安局,案件仍在侦办期间。
“案中案”:两个家庭,两起凶杀案
澎湃新闻根据含山县警方的案情通报,梳理了这两起横跨二十多年、交缠在一起的“案中案”前因后果。
事情要从1990年6月4日讲起,这天凌晨,含山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家住辖区仙踪的席某及其父母在家中被杀害。
在侦查中警方发现,这起灭门血案背后,死者席某的前夫凌某青有重大嫌疑。随后,警方在凌某青家中搜查出多件带血的物证,确定凌某青是这起命案的制造者。然而此时,凌某青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直到三十年后,这起悬案才有了新线索。澎湃新闻了解到,今年10月中旬,含山县公安局通过实地走访和侦查技术发现,凌某青的行踪于2014年以前在浙江省义乌市出现过。
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命案在逃的凌某青曾冒充江西上饶籍男子熊某毛的身份。与凌某青一起在义乌市生活的还有熊某毛的妻子吴某、儿子熊某飞以及儿媳、孙子。然而到了2014年,凌某青再次“人间蒸发”,同年熊某飞的妻子也离家出走,熊某飞偕母亲和儿子离开了义乌市。
这仅仅只是巧合吗?并不是。
2020年11月初,33岁的犯罪嫌疑人熊某飞向警方交代了杀害凌某青的事实。根据熊某飞供述,大约在1990年年末,已经沦为乞丐的凌某青讨饭来到他家充当劳动力。然而没过多久,凌某青霸占了他的母亲吴某,与其一起生活,并将其带到义乌打工。20多年后,熊某飞结婚生子,凌某青却强奸了他的妻子。
根据熊某飞供述,事情败露之后,凌某青公开威胁他说:“我以前在老家把我妻子和她家里人杀了,你敢反抗我就再杀你全家!”性格懦弱的熊某飞选择了忍气吞声。直到2014年年末,一天晚上吃饭的时候,凌某青竟然动手打起了熊某飞的儿子,一直忍让的熊某飞最终爆发,趁着凌某青睡着后,用锤子将他杀害并分尸掩埋在义乌市郊外的一处荒山里。
熊某飞指认犯罪现场。含山县公安局 图
今年11月11日,根据熊某飞提供的抛尸地点,含山警方终于挖出了被编织袋、塑料袋层层包裹的尸骸,随后经过法医鉴定这具尸骸就是凌某青。
含山县公安局通报,警方在这起命案“案中案”里揪出了已经死亡6年的命案凶手,至此,沉寂30年的含山县“1990·6·4”故意杀人案宣告成功侦破,与此同时,含山警方带破的义乌市6年前命案隐案也交由当地警方进一步处理。
警方挖出了被编织袋、塑料袋层层包裹的尸骸。含山县公安局 图
关于通报中提及的“凌某青霸占了熊某飞的母亲吴某,强奸了熊某飞的妻子,动手打熊某飞的儿子”等细节,含山县公安局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些均是熊某飞的供词,具体更深入的细节需要跟义乌市公安局进一步求证。
而义乌市公安局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此案刚交给我们,还在侦查阶段,案情相关细节暂不方便透露。就此案本身而言,性质比较恶劣,案情到时候是否会公布,还要再请示上层的意见。
律师说法不一:私力复仇还是激情杀人?
案件告破之后,不少网友纷纷同情起熊某飞家人的遭遇。那么,从法律来看,熊某飞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否可以申请减轻处罚?基于含山县警方公布的上述案情,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看看他们怎么说。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录春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或称无过当防卫)三种情形,其中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只有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而防卫过当是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熊某飞杀害凌某青的行为是发生在凌某青睡着后,其杀害行为不属于“为了他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熊某飞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最多是事后防卫,类似于私力复仇,依法不能享受“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宽宥。当然,熊某飞案件如果还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在最终判决时也不影响其适用。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朱利霞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本案中,熊某飞是在凌某青睡着后,用锤子将凌某青杀害并分尸,属于“事后行为”。因此,本案中,熊某飞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亦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但是熊某飞杀害凌某青毕竟事出有因,是在被害人凌某青强奸其妻子、动手打其儿子“忍无可忍”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份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第二十条明确提到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需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凌某青强奸熊某飞的妻子、动手打熊某飞的儿子,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且涉嫌犯罪,严重破坏熊某飞的家庭关系,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按照《通知》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
个人认为熊某飞案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先提炼一下案件与此有关的情节,凌某青强奸了熊某飞的妻子,熊某飞没有报警,而是忍气吞声,致使家庭破裂,妻子离开。凌某青还威胁杀熊某飞全家。凌某青动手打熊某飞儿子,熊某飞趁凌某青睡着后,用锤子将其杀害并分尸。
我们知道,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一个核心是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本案中,凌某青强奸熊某飞的妻子,殴打熊某飞的儿子,这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时,熊某飞并没有制止。当凌某青说出自己杀了前妻时,熊某飞也没有报案。熊某飞是在凌某青睡着后,用锤子杀害了他,这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一般来说,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和加害者激情杀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凌某青先是霸占其母,后又奸其妻,最后还要打其儿,凌某青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熊某飞一家三代的人身权利,严重威胁他们的人身安全,而且熊某飞自身也处在其威胁之中(凌某青扬言要杀他全家)。从这个角度来说,凌某青存在严重过错。
熊某飞长期处在这种不安全的生活氛围之中,因为自身懦弱,既不敢报警,也不敢反抗,看着自己的亲人长期受欺负,而且妻子还离开了,心中累积着长期的压抑。这次凌某青又打他的儿子,他受到强烈的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为他平时都是不敢反抗的),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在凌某青睡着的情况下当场实施杀人行为,这就是激情杀人。
而这个精神刺激往往和被害人过错有关。被害人有过错以及加害者属于激情杀人,这两点是熊某飞可以争取量刑减轻的重要条件。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