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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合同骗村民血汗钱 群众眼里的“父母官”为何变质

2020-11-20 15: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于晓  阅读:2616 

  以案为鉴|用假合同骗取村民血汗钱的村干部

  一个并不算富裕的豫北小镇的农村党总支第一书记,在短短两年内,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群众血汗钱219万余元,令人咋舌。群众为什么信任他,把钱交给他?一名群众眼里的“父母官”,为什么走上蜕化变质的道路?

  曹远强,男,1978年出生,2017年4月任河南省获嘉县太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主任、兼任太山镇太山村党总支第一书记。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获嘉县纪委监委留置。

  骗取群众钱财、侵害群众利益,办理群众事务吃拿卡要……曹远强理想信念丧失,价值观扭曲,腐化堕落,作为一名乡镇干部,他不是想方设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而是挖空心思乘机捞钱满足其虚荣心,供其个人挥霍。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31日,曹远强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至此,这起在当地影响恶劣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谁想干这个工程,先把设计费和预算费拿出来,我保证能中标!”曹远强特殊的身份,使得他说的话令人深信不疑。曹远强原任获嘉县太山镇党政办主任,由于当时太山镇太山村各种矛盾突出,没有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2015年底镇党委决定让曹远强兼任太山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在太山镇政府申报太山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中,曹远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工作。在这当中,他看到了“商机”。他对外谎称只要交了项目设计费,就能够给予工程标段施工。2018年7月,先后骗取岳某20万元、邹某30万、付某10万所谓的“设计费”,款项全部打入曹远强个人帐户。

  用曹远强自己的话说,“工程能不能中标也不是我说了算,我就是打着这个旗号骗点钱。”他也没有向镇领导汇报过,因为觉得那些人也是想通过不正常渠道取得工程。

  “到太山村干活不容易,还没开始施工,我们就先宴请曹远强。期间,他和我说想要借3万元钱,考虑到咱干的工程在太山村,还得靠他罩着,就给了他3万元,就是希望能顺利完工。”太山村中心幼儿园教学楼项目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张某说。

  即便是这样,工程施工也并不顺利。幼儿园教学楼项目工程开始建设施工后,太山村原东南片片长马某等人多次阻挠施工,向施工方勒索钱财。

  “当时他们向我勒索钱财,我给曹远强说了,他却说让我给点钱就算没事了!”施工方负责人找到曹远强反映该情况,曹远强以马某当时也对该项目进行投标,没有中标造成了损失,反而劝导施工方给点钱了事。多次的勒索阻挠施工,工程进度无法正常推进,施工方被逼无奈,给了马某现金3000元。把钱给马某后,让马某打了一张收取“保护费”的收条。事后,曹远强为马某出谋划策、规避风险,马某想方设法将原来的收条收回并销毁。

  2018年2月,马某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获嘉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远强在案件调查期间,担心自己被查处,将借张某的3万元,主动归还了2万元。

  富贵花园小区是获嘉县太山镇政府修建在太山村里的一个社区,用于解决该镇群众的用房需求。这样的一项惠民工程,在曹远强眼里,也成了一块“唐僧肉”。

  2018年,他利用自己太山镇党政办主任管理单位公章的职务便利,以及负责太山镇富贵花园社区物业管理的便利,以太山镇人民政府的名义私自以借款协议、抵押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协议书、暂收协议等方式将富贵花园社区的18套楼房及门面房抵押给太山镇李德平等14名村民,骗取158万元。

  曹远强参照镇政府原来正规的材料手续私自制作借款协议、抵押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在电脑上制作好后,他就在这些书面协议上填好金额,盖上太山镇人民政府的公章,让购房户在上面签字。

  “我与村民都熟悉,他们也都相信我。我以收取楼房尾款名义向他们要钱,他们就把钱给我了,但我没有将他们给我的钱交至太山镇财政所……”曹远强利用了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信任,14名村民将辛苦劳作攒下的钱交给了曹远强。

  镇政府的公章由曹远强管理,他什么时候需要就拿出来盖。管理制度的漏洞,让单位公章成了他骗取群众信任的“工具”。“我看着那合同上有镇政府的公章,曹远强也是镇政府的人,觉得不会有假……”村民们直到案发后都不敢相信,自己手中盖着政府印章的合同全是曹远强一手“制造”的假合同。

  胆大妄为的曹远强,甚至让购房者在太山镇党政办、他的办公室里给他交钱。而骗来的钱均被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直到获嘉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出现在曹远强面前,他还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他为自己苍白辩解:“我为太山村的发展也付出了许多努力,我只是借用他们的钱,我是打算还的……”

  2018年9月,因严重违反群众纪律、财经纪律及违法犯罪,曹远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3月,此案移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曹远强犯挪用公款、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曹远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给组织抹了黑,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太山村信任我的群众……”曹远强在庭审现场的忏悔,终究还是晚了。等待他的,将是漫漫的铁窗生涯。

  量纪量法分析

  曹远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曹远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大量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18年9月,曹远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2019年3月1日,其涉嫌合同诈骗、诈骗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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