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子被规划进政府拆迁补偿范围,本以为可以顺利获得拆迁补偿,但杨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购买并且入住了十余年的房子,竟然被原房主找上门要求返还!拆迁部门以房屋产权存在争议为由要求双方先对房屋进行确权。
2003年,胡某从危某手中购买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住房转让协议,当日胡某交付了购房款19.8万元,危某出具了收条并将钥匙交给胡某。几个月后,胡某将房屋转卖给了杨某,杨某交付购房款后便入住案涉房屋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现房屋涉及拆迁补偿需明确产权归属,杨某与危某等人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危某、胡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分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系危某的父母,而与胡某签订合同的却是危某。据胡某称,危某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口头说明其是代其父母出售房屋。然而,危某父母则当庭陈述并没有授权危某出售房屋,对房屋被卖一事也是多年后才知晓,知晓之后立即找过杨某要求其返还房屋。杨某认为,其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经居住十余年,危某父母未及时主张权利可以视为对房屋买卖一事的默认,危某及其父母应当协助办理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杨某名下的手续。而危某父母则认为,危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其房屋系无权处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杨某应当返还其房屋。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但均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案件经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交流,最终达成调解,确认房屋归危某父母所有,危某及其父母给予杨某相应的补偿。
法官提醒,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所有权人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时,一定要全体共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真正的所有权人或者房屋共有人找上门,承担“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法律风险!
来源: 通讯员汪玥
编辑: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