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1为什么要修订?
中小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主体。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2008年出台了《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对改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修订。有必要将现行有效的举措和好的经验做法,通过修订原《条例》上升为法规规定,依法规范、引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修订主要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遵循上位法修订原则。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二是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原则。结合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积极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成本高、负担重、融资贵、转型难等突出问题。
三是遵循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原则。《条例(修订)》草案对公平市场准入,减轻中小企业创业成本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遵循强化创新引领原则。草案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3修订主要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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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资金支持。原《条例》仅规定了财政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此次修订新增“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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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融资促进。规定“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推广知识产权和供应链金融等融资方式、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权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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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关于创业创新支持。原《条例》对创业创新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草案进行了补充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和设施。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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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关于市场开拓促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应当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采购系统。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支持举办或者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等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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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关于服务措施。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市场营销、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缺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需要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资金、子女入学入托、住房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扶持和便利。